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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2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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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2-26] 官指被告陷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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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家人不發一言離開法庭。

 【本報訊】法官高嘉樂昨在判刑時形容本案為一宗悲劇,因當中牽涉父親要與子女同歸於盡,故是宗企圖謀殺案與一般同類案件並不相符,絕非為了個人利益或向某人復仇恐怖的罪行。

 相信案中被告是處於絕望及情緒極度激動的情況下,企圖殺害3名親生子女,事實上被告並非痛恨3子女,相反被告是十分疼錫他們,但無論如何法庭仍須嚴懲被告的行為,乃判被告企圖謀殺3名子女,入獄8年,與謀殺罪的終身監禁同期執行。

 於身份證上報稱1964年5月5日出生的唐永強,於02年12月20日被捕後,向警方表示他的實際年齡為43歲,79年由越南偷渡來港,為本港首批越南難民,於86年與一名雷姓女子結婚,92年離婚,99年再與女子樊柳珊再婚,育有3子女。

 被告唐永強於85年至96年間,先後有8次案底,包括勒索,食霸王餐,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違反入境處居留條件,向入境處人員提供虛假資料,遊蕩,拒捕及違反緩刑令等,大部分被判緩刑、罰款及即時入獄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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