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2-27] 確保愛國者為主體治港
王紹爾
如何確保「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隨著討論深入,出現了許多真知灼見。例如新世界集團董事總經理鄭家純認為,相信特區政府會有一套既客觀又合乎香港情況的確認機制,按「一國兩制」的方針和基本法的原則,確保參與治港的人士符合「愛國愛港」的準則。對此,本人十分認同。
設立有效確認和處理機制
1994年2月中國外交部發言人關於「公佈中英關於香港選舉安排會談中幾個主要問題的真相」的聲明中,指出「如果有的議員有反對基本法的行為,參與或領導了旨在推翻中國中央人民政府、改變內地社會主義制度的活動的話,此人就不能算是擁護和遵守基本法,顯然也違背了一國兩制的方針」。如何防止此類人盜竊特區的管治權力,特區政府的確有必要按憲法及基本法的原則,通過廣泛諮詢及與中央政府磋商,設立一套有效的確認和處理機制,既確保試圖加入治港者行列的人士符合愛國愛港標準,也追究和處理在治港者行列中少數人違反誓言的行為,令其喪失議員資格或排除於治港者行列之外。這一套確保「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的機制,應既有預防功能,也有善後功能。
其實,基本法已體現了「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原則。基本法序言寫明,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穩定」,這是愛國愛港的根本原則,這一原則具有指導性。
政府有責任提出譴責動議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這是「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原則的具體化和法律要求。這個莊嚴的「必須依法宣誓」,是實質性和必須履行的,這關乎基本法的尊嚴。基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七款規定,「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由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問題在於,如果有議員違反誓言但立法會卻沒有提出或通過譴責,如何將這種背離愛國愛港要求的議員排除於治港者行列之外?我認為,在立法會沒有提出譴責的情況下,特區政府有責任提出譴責動議。基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第四十八條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使的職權中第一款就是「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所以,在立法會沒有履行責任對違反誓言的議員提出譴責時,行政長官領導的特區政府有責任提出譴責動議,這也是行政主導的體現之一。
確認機制包括參選資格
基本法第五十條規定,「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如果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的譴責動議,行政長官有權解散立法會。雖然行政長官在其一任任期內只能解散立法會一次。但是,正如北京人民大學台港澳研究中心主任張同新指出,中央不會容許香港出現與中央對抗的立法會,若「立法會議員把他們的分裂國家的主張付諸行動,如果是個人的行動,那麼他的立法會議員資格可以取消;如果形成立法會的多數意見,成為一個以香港來對抗中央的立法會,中央有權解散立法會,重新再選,主導權在中央。」
必須強調的是,既然憲法和基本法對追究和處理在治港者行列中少數人違反誓言的活動有一套嚴密的機制,那麼,合乎邏輯的是,對那些不符合愛國愛港標準而試圖加入治港者行列的人士,建立一套既客觀又合乎香港情況的確認機制,防止其混入治港者行列,就是順理成章的。這個確認機制其實是參選資格問題。既然犯有刑事罪行被判入獄的人士在一定時間內,以及申請破產者在五年內,都不享有參選權,那麼,一貫進行反中亂港活動,勾結「台獨」勢力,支持和引入外部勢力干預中國及香港特區的內部事務,鼓吹分裂,參與顛覆中央政府的活動等,其性質無疑更加嚴重。本人建議,特區政府可設立獨立委員會,負責對參選立法會議員者的資格進行審查,凡原有立法會議員中有違反就職誓言者一律喪失參選資格;凡有對抗「一國兩制」或鼓吹分裂、參與顛覆活動等言行者,亦一律不得參選。這也是《基本法》的原有規定精神和鄧公所提出的「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原則的必然要求和具體體現。世界各國也不允許反對自己國家憲法、鼓吹分裂自己國家和參與顛覆政府活動的本國人士,享有參選資格。
吸納愛國愛港人士參政
除了在議會方面設立一套有效的確認和處理機制確保愛國者為主體治港之外,特區政府在善待和凝聚支持政府的愛國愛港力量方面,亦應該引起重視。本人曾撰文指出,愛國愛港力量支持政府依法施政雖然責無旁貸,但政府也應善待和凝聚支持政府的力量。政府在吸納各方面力量協助施政的同時,亦應堅持「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原則。但目前在政府大大小小五百多個諮詢團體和法定組織中,以及在其他有關的政府建制中,愛國愛港力量並沒有受到應有的吸納和重視。政府的一些重要建制排斥愛國愛港人士,排斥勇於擁護基本法的人士。政府電台未能兼持公正平衡原則,嚴重壓抑了愛國愛港力量的聲音,以致在有關建制和政府電台中形成一邊倒反對和貶損政府的格局。
本人認為,政府的五百多個諮詢團體和法定組織、中央政策組、凝聚力小組和政府其他有關建制,應更多吸納愛國愛港人士參與,形成施政的有力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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