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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1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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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3-10] 成立「一○四條關注組」

大橋

 吳靄儀撰文,指摘有人提出要審查議員有否違反「愛國」誓言,是違反基本法,是顛覆基本法的行為。

 基本法第一○四條規定,立法會議員得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為什麼吳靄儀等可以搞一個「四十五條關注組」,卻不容許別人搞一個「一○四條關注組」?為什麼別人一提到要認真關注一○四條,便等於是顛覆基本法,等於是搞政治審查和政治鬥爭?難道一○四條並不存在?吳靄儀說指控要有根據,請她指出關注一○四條便等於顛覆基本法的根據來。

 任何出賣國家領土或主權利益的行為,都不能藉口什麼民主訴求、言論自由或良心自由來開脫,記得汪精衛隊伍中,也有說是憑「良心」做事,但漢奸就是漢奸!

 尊重別人意願,先決條件是這種意願並不違反法理,我們決不能尊重別人殺人放火的意願。台灣自決統獨是違反法理,怎可予以尊重?劉慧卿若非其蠢如牛,便是有意助長台灣公投統獨的氣焰!

 美國未經中國同意,便官式搞了一個涉及香港政治的聽證會,完全是侵犯中國主權的行為(中國外交部已予指斥),李柱銘等跑去助陣,他們若非其蠢如牛,便是有意助長外國侵犯我國主權的氣焰!

 另一方面,立法會議員跑到外國議會,作出涉及本土政治的談話,是一種外交行為。基本法規定外交權歸中央,李柱銘等若非對基本法矇查查,便是有意「另設中央」。

 難怪有人強烈要求立法會議員必須熟識基本法,難怪有人要加強關注一○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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