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3-14] 「知識產權」不容忽視產品之專利 (三)
如發明是新穎的、包含創造性和能作工業應用,才可享有專利。根據香港法例第514章《專利條例》第93條,以下事項不得視為發明:
一. 任何發現、科學理論或數學方法;
二. 任何美學上的創作;
三. 用以實行智力活動、進行遊戲或進行業務的任何計劃、規則或方法,或用於電腦的任何程式;及
四. 資料的呈示。
現今電腦科技發達,保護電腦程式變得尤為重要。不過,《專利條例》已提到用於電腦的任何程式均不得視為發明的事項,即不能進行專利註冊。只有與軟件有關的發明而並非只是電腦程式便可能獲得專利保護。例如,歐洲專利局和聯合王國專利局曾批准與電腦有關並可製造"其他技術效果"的軟件發明註冊專利。若有關軟件只能令以往依賴智力或人手操作的程序變為自動化,便不可進行專利註冊。倘若有關軟件能夠解決技術上的問題,便可享專利。
專利保障對於電腦軟件及有關技術發展有著重要經濟效益。如「微軟」("Microsoft") 公司在美國已擁有至少千個以上與電腦軟件技術發明有關的專利,每年所賺取的利潤不少是來自專利授權。隨著電腦事業在台灣及大陸發展蓬勃,若不提早替你的電腦軟件進行專利註冊,便不能有效地享受專利保障了。
劉家麗律師
黃嘉錫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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