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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14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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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3-14] 「知識產權」版權 (四之四):音樂與版權

 很多人喜歡工餘到卡拉OK 唱歌,其實每一首歌曲的版權可以不同形式體現。在香港版權法中,一首歌曲的旋律稱之為「音樂作品」,歌詞稱為「文學作品」,而其錄音帶、鐳射唱片等音像製品稱為「聲音記錄」。與音樂有關的版權作品之版權保障期限,在上述音樂及文學作品中為由該作品創作起計直至創作人(即作曲人及作詞人) 死後五十年止,至於聲音記錄的版權期限為直至產品出產後五十年止。

 音樂版權的某些類別及其在香港的版權擁有者的情況一般是這樣的:複製權 (Reproducing Right) 方面,音樂及文學作品的版權擁有者為音樂出版商,即一般的唱片公司。在某些情況下,一些外國作品如在香港沒有代理處理版權事宜,會將版權委託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Composers and Authors Society of Hong Kong Limited,下稱 「CASH」) 處理。聲音紀錄的版權擁有者一般為唱片公司。音樂版權中的公開表演權 (Performing Right), 在音樂及文學作品而言,為CASH 所擁有,至於聲音紀錄的表演權則為錄音製品播放版權(東南亞) 有限公司 (該公司為國際唱片業協會(英文簡稱IFPI) 附屬機構)所擁有及處理。

 音樂版權中的廣播或有線傳播權方面,音樂及文學作品的版權擁有者為CASH,而音樂聲音紀錄的版權為IFPI的附屬機構所擁有。近年流行於網上下載歌曲,這種透過互聯網提供音樂作品複製品的權利,在音樂及文學層面而言由CASH 擁有,而就聲音紀錄的層面而言則由唱片公司擁有該權利。

柯曉宇律師

黃嘉錫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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