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3-14] 「知識產權」版權 (四之三):教學上的複印
現今勞動市場競爭激烈,政府亦提倡終身教育,不少人在工餘時候紛紛報讀各種課程,在課程中派發的教材裡往往包含了不同作者的版權作品。
《版權條例》包含了若干條文,容許學校不需要徵詢版權擁有人的同意, 而在合理範圍內以教學為目的複製其版權作品,這作品包括從互聯網下載的文章。
但這些複製行為不能對版權擁有人的作品的正常利用有所抵觸及不合理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合法權益;學校可以通過已經成立的版權特許計劃取得授權以影印有關作品,根據該計劃,學校可以按照特許協議的規定影印書籍。但是在未有版權擁有人同意下,學校安排影印整本參考書予班上學生,又或將坊間出版的不同作品的精華部分影印作合訂本,給學生使用,都屬違法行為。該等行為很明顯不合理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合法權益,在此情況下,版權擁有人可向法院提出訴訟。
根據上述特許協議所含的指引,合理的複製為在每一個月內,可就每一個課程複製每本書2%的頁數。在每一個學年內,可就每一個課程合共複製每本書5%的頁數。但如2%或5%的複製頁數超過每本書的一章,那麼只可複製該本書的一章。有關複製範圍的具體規限,詳情可參閱該指引的E部份。但是上述指引只適用於非牟利教育機構,牟利教育機構則需與版權擁有人自行協定複印的權限。
柯曉宇律師
黃嘉錫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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