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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1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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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3-15] 「民事訴訟」民事糾紛 (四之三)

 在香港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提出訴訟,必須依據有關法例所訂定的程序。一般來說,就任何侵權行為、詐騙或違反合同責任所提出的申索,都必須藉「令狀」開展訴訟程序。原告人在令狀列出申索的內容,之後在法庭會計部繳交所需的法庭費用,再將該令狀提交到法庭登記處入稟及蓋章,訴訟程序便正式展開。

 原告人須將有關令狀送達被告人。當被告人收到有關令狀後,被告人必須在隨附的送達認收書內填寫他是否想就該宗訴訟提出抗辯,並於送達收令狀後14天內將一式三份的送達認收書交回法庭登記處。如被告人擬對訴訟提出抗辯,他必須同時於送達令狀後28天內向法庭登記處及原告人呈交一份抗辯書,否則原告人可以向法庭申請宣判被告人敗訴。

 由於訴訟程序較為複雜,因此除非熟悉有關法例,否則當事人應委託律師代為辦理或向香港法律援助處尋求法律援助。

黃文偉律師

王美寶律師

黃嘉錫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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