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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1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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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3-15] 「民事訴訟」民事糾紛 (四之二)

 上次已簡介了小額錢債審裁處的管轄範圍,今日會介紹另外兩個有特殊職能的法庭-勞資審裁處及土地審裁處。勞資審裁處是根據勞資審裁處條例於1973年成立,旨在處理勞資雙方的金錢糾紛,與小額錢債審裁處不同,勞資審裁處審理的案件,申索金額是沒有上限的,但只限審理有關於勞資雙方的金錢糾紛,因此,勞方或資方也可以成為申索人。但要注意,如申索金額不超過8,000 元及申索人數不超過每宗十名時,案件應由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處理。

 至於土地審裁處,則審理所有關於與土地有關的案件,主要分為四方面,包括有關建築物管理條例的案件、租客與業主之間的租務案件、有關土地賠償的案件及上訴案件。由於此類案件較為複雜,因此,當事人可以選擇親自應訊或延聘律師代表。至於排期至審訊則需時六十天至八十天不等。

黃文偉律師

王美寶律師

黃嘉錫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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