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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1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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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3-15] 「民事訴訟」民事糾紛 (四之一)

 有關民事糾紛,解決方法大致上可分為協商、調解、仲裁及訴訟四種。一旦任何一方決定提出訴訟,第一個需要考慮的問題,就是決定應該由那一個法院展開訴訟程序?民事案件可由小額錢債審裁處、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審理。對於一般民事糾紛或索償,由那一個法院審理,取決於申索的金額,而今天主要談及小額錢債審裁處。

 小額錢債審裁處是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香港法例第338章)於一九七六年成立的法庭,根據現行法例,審裁處會處理涉及款額不超過50,000元的申索。申索事項可以包括︰欠債、財物損毀、服務費用及消費者提出的各類申索,但不受理有關收回土地、工資、贍養費或放債人的貸款的申索。值得一提的是由於小額錢債審裁處旨在以不拘形式及費用相宜的方法去處理申索,因此,有關條例規定任何出席審裁處的人士不得委託律師代表出席聆訊。

黃文偉律師

王美寶律師

黃嘉錫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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