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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1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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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3-15] 「民事訴訟」處理訴訟問題 (四之四):強制執行判決

 上文提及打完官司,取得法院判勝訴的判決書,並不代表敗訴一方會乖乖的按照判決書作出賠償或履行有關判決。這時,勝訴一方便要申請強制執行判決。

 以錢債案為例,最有效的強制執行判決方式是房產扣押令,即俗稱「釘契」。勝訴一方可向法院申請扣押令,將法院判決扣押在敗訴一方名下或他與其他人以任何形式聯名擁有的房產。若敗訴一方仍然堅拒賠償,勝訴一方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將他的房產出售,然後將屬於他的利益直接用作償付判決書內所定的賠償及律師費等。不少人誤以為以目標人物的姓名及其身份証號碼便可查明他在香港擁有的房產資料。香港土地註冊處是以房產作登記單位,即是說任何人只可按房產地址查證其擁有人的身份, 而不能以某人身份以查證他在香港擁有那些房產。

 若果知道有第三者欠敗訴一方債務或敗訴一方的銀行賬戶號碼,可向法院申請第三債務人的命令,強制敗訴一方的債務人將他欠敗訴一方的金額支付予勝訴一方,或強制銀行將敗訴一方在其銀行賬戶內的結餘直接給予勝訴一方。假如對敗訴一方的財政經濟狀況一無所知,可申請向對方口頭訊問,逼使對方在宣誓下透露其財政狀況,然後再決定用那一方法執行判決。若敗訴一方最終無能力償還債務,勝訴一方可強制申請他破產。

 以上只就強制執行判決的某些方法作出簡介,當中涉及不同的法律程序,選用那一種方法還要考慮成本及效益,最好還是諮詢律師的意見以避免再次得不償失。

林珮珊律師

黃嘉錫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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