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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1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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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3-15] 「民事訴訟」處理訴訟問題 (四之三):打贏官司≠成功索償?

 遇上沒有訴訟經驗的客戶問:「我要向甲公司追討拖欠貨款,成功機會有多少?」能否成功贏得法院判決勝訴,當然視乎案件理據及証據。然而有訴訟經驗的人仕都知道打贏官司未必代表可成功討回損失。因為很多時法院判決對方敗訴並命令他作出賠償時,敗方都不會乖乖的奉上金錢。

 理由其實很簡單。如果敗訴一方是有限公司,顧名思義其責任是有限的。勝訴一方只可向有限公司本身及其名下資產作出追討。若有限公司在敗訴後無能力支付賠償,其股東及董事在一般情況下並無法律責任承擔法院所判的賠償,勝訴一方便不能追討他們個人名下之一切資產。如果該有限公司並無任何資產並決定結束營業,大可清盤了事。勝訴一方就算打贏官司都是徙嘆奈何﹗

 如果敗訴一方是無限公司,勝訴一方可追討它本身及名下資產。而敗訴一方的股東或合夥人,對該無限公司在他作為股東或合夥人期間所招致的債務均要承擔法律責任。若無限公司無力償還法院所判的賠償,勝訴一方可直接追討敗訴一方的股東名下之一切資產。

 為避免付出了律師費、打贏了官司,但追不回應得之賠償及訴訟費,在決定是否開始民事索償時要考慮訴訟對象的財政資產狀況。若申索的對象是有限公司,就應考慮它是否擁有資產及仍然在營業中;若是無限公司,在考慮它是否擁有資產及仍然在營業時亦應查明其股東合夥人之財政狀況;若是個人,則要更小心考慮其個人財政狀況。

林珮珊律師

黃嘉錫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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