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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1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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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3-15] 「民事訴訟」處理訴訟問題 (四之二):律師費多少?

 遇上要打官司,除了要找合適的事務律師及大律師處理外,亦要考慮律師費的問題。律師一般會按其理案的資歷、案件性質及理案時所花的時間來釐定收費。

 處理簡單的刑事案時,大律師及事務律師一般會按所需出庭日數及出庭的性質(如提訊、申請保釋、正式審訊或認罪求情等)來釐定收費,這種收費模式一般稱為協議律師費。如客戶同意或要求轉聘大律師,事務律師亦需事先向客戶交代大律師的收費,並於出庭前與客戶簽訂之聘用書中清楚列明大律師的名稱及他與大律師各自的收費。

 處理民事訴訟或較複雜之刑事案時,事務律師多數按時收費。一般具規模及忠誠的律師行都有制定按時收費之條款,並與客戶按收費條款簽訂的聘用書。隨著客戶日益要求清楚及容易計算之收費模式,事務律師亦開始與客戶就案件性質較簡單之民事案(如追討債務或不兌現之支票)分階段釐定協議收費。

 近來報章上出現一些「不成功不收費」的索償公司聲稱可代客戶追討賠償,客戶可不費分文提出索償並待索償成功後才支付費用,導致很多客戶要求事務律師採用同樣收費模式。 其實香港律師公會禁止事務律師與客戶就訴訟案件訂立這種「或然收費」,用意是防止律師在案件即將取得賠償或成功時突然向客戶要求增加律師費,而市面上這些索償公司當然不受香港律師公會的監管。

林珮珊律師

黃嘉錫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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