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3-16] 中小學教員須具專上學歷
【本報訊】(記者 黃錦佳)《2004年教育(雜項修訂)條例》將於下月生效。有關修訂條例一改以往做法,准許學校及專上學院於公眾假期授課、取消要求提供日間及夜間課程的學校須分別註冊的規定,以及就容許委任一組人士擔任上訴委員會成員訂立條文。
另外,修訂條例亦提高對教師學歷的要求,有關條文將於10月生效。屆時,在中、小學或專上院校任職的准用教員的最低學歷會提高至須具備專上教育程度,而在幼兒園及幼稚園任職的准用教員,最低學歷則提高至香港中學會考五科及格,至於任教其他教育課程的准用教員,最低學歷為在香港中學會考取得5科不同科目及格(最多以2次考試成績合共計算),兩者合格科目都必須包括英國語文(課程甲或乙)及中國語文。
學位教師須讀教育課程
現行有關容許具備最低學歷的准用教員而取得檢定教員資格的安排亦會撤銷。因此,准用教員具備相關的師訓資格,可在生效日期起計的2個月內,申請成為註冊檢定教員。
持有學位但未曾接受師訓的教師應盡快修讀學位教師教育證書/教育文憑課程。至於未具備學位資格而又未曾接受師訓的教師,則應修讀香港教育學院開辦的在職教師培訓課程。校長亦應作出適當安排,方便教師修讀該培訓課程。
倘若現職准用教員已獲取錄修讀認可的師訓課程,而他們在條文生效日期起計的5年寬限期內轉校、更改教授科目或級別,教統局常任秘書長或會給予特別許可,維持他們准用教員的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