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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1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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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3-16] 蕭蔚雲:學法須重原意

 【本報訊】(記者 莊海源)前《基本法》起草委員、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蕭蔚雲表示,必須把《基本法》的文字與精神實質和立法原意統一理解,不能單從字面上看。他說,雖然《基本法》條文字面並沒有出現「愛國者」;但從《基本法》許多內容和立法原意上卻充分體現了「港人治港」應以「愛國者為主體」的內容。

文字結合精神實質

 他提到,《基本法》有時單從字面來看似乎懂了;但從精神實質、立法原意上來看,有時又覺得不是十分清楚。所以,應當將兩者統一起來。《基本法》中專門寫到行政長官、行政會議成員、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等都要依法宣誓,擁護香港《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擁護《基本法》,就包含了愛國的思想,誠心誠意擁護國家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

司法審查權屬人大

 其次,「一國兩制」也表現了愛國愛港的思想。在「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之前」,又特別加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是說要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其用意就是說又要愛國,又要愛港,這就是「愛國愛港」的意思。

 當然,《基本法》原意中間沒有的東西,也不能隨便說它有。如:有些人把《基本法》的第11條說成是法院行使司法審查權的法律依據,這不是當時的立法原意。《基本法》明文規定,審查法律是否違背是根據《基本法》第17條、第160條的規定,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而不是別的機關。《基本法》第158條只規定法院解釋法律,而不是司法審查。

 大律師公會主席陳景生承認,香港向來沒有司法審查權,法院不會在沒有案件的情況下作出指令;但法院必定有權解釋《基本法》,否則凡涉及《基本法》的案件,都不可以審理。他認為,理解《基本法》定先要看條文,不可能每一次都檢討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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