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4-06] 文匯論壇.人大釋法絕非「重新演繹」
李國強 全國政協委員 香港各界文化促進會理事長
李柱銘指人大釋法是「重新演繹」基本法,並指「人大常委可把黑解釋為白」。事實上人大釋法是要說明基本法的有關立法原意,對有關條文作出清晰準確的解釋。不是「重新演繹」,不是「變法」、「加料」或「改法」。李柱銘企圖誤導國際社會和愚弄港人。真正顛倒黑白的是李柱銘。
李柱銘在亞洲華爾街日報和本港兩份報章發表題為《北京重新演繹一國兩制》的文章,將基本法有關釋法的規定斷章取義,顛倒黑白,企圖誤導國際社會和愚弄港人。
李柱銘在文章中說:「基本法第一五八條,說明人大常委授權香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按已規定的機制對基本法條款自行解釋。現在中央要釋法,無疑是要改變《基本法》第一五八條的安排、要收回香港法庭自行對基本法的解釋權。」
事實是,《基本法》第一五八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款規定具有提綱挈領的性質,說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權是主權性質的,不受任何限制和約束。第一五八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則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法院的授權和限制。
不誠實的歪曲手法
李柱銘對一五八條的完整規定不可能不清楚,但他卻這樣說:「為甚麼需要釋法?即使要釋法,為何不留待特區法院來擔當這任務?」李柱銘竭力造成一種誤導,即人大常委會授權特區法院對基本法有關條款進行解釋後,人大常委會就被剝奪了釋法權,只能「留待特區法院來擔當這任務」。這完全顛倒了授權和被授權的關係,是極不誠實的歪曲手法。
我國是單一制國家,香港特區享有的高度自治不是其自身固有的,而是中央授予的。香港也沒有所謂「剩餘權力」,基本法沒有授予特區的權力,仍在中央手中。《基本法》第一五八條第一款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不會因為授予特區法院部分有限制的解釋權,而使人大常委會喪失對基本法的解釋權。香港終審法院在1999年12月3日判決中申明,人大常委會有權對基本法的所有條文進行解釋,並指出基本法158條人大常委會授權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有關條款自行解釋,是對終審法院的限制,而非對人大常委會的限制。香港大學法律系教授佳日思認為:「人大享有不受限制(plenary)的基本法解釋權,涵蓋了基本法的所有條款,有關權力更可在沒有訴訟的情況下行使。」人大常委會有權主動行使解釋基本法的權力,有關解釋是有效和有約束力的,特區法院有責任依循。
真正顛倒黑白的是李柱銘
李柱銘說:「有需要的話,人大常委可把黑解釋為白。」「全國人大常委會突然宣布釋法,就《基本法》內有關二○○七年後政制發展的條文重新演繹」。但是,釋法內容還未公布,李柱銘怎能斷定是對基本法有關條文「重新演繹」呢?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指出:「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項擬作的法律解釋,也不能和原有條文有抵觸,或者與國家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所以釋法不是變法。」李柱銘所謂「重新演繹」,並指「人大常委可把黑解釋為白」,其實,真正顛倒黑白的是李柱銘。
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基本法》解釋權是全面準確地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的需要。制定基本法是前所未有的創舉,在《基本法》實施過程中,對《基本法》的規定出現不同理解是正常的現象,必要時,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基本法》解釋權,統一各方面對基本法的理解,以確保「一國兩制」方針的全面正確實施和香港特區的繁榮穩定,是十分必要的。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是對有關條文的立法原意或其中不清晰作出解釋,並非「重新演繹」。
釋法不是「變法」、「加料」
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涉及香港的政制體制,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主任委員姬鵬飛在關於基本法草案的說明中曾明確指出,香港的政制體制,「必須兼顧社會各階層的利益,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既保持原政治體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又要循序漸進地逐步發展適合香港情況的民主制度。」釋法就是要說明基本法的這一立法原意,對有關條文作出清晰明確的界定,不是「重新演繹」,不是「變法」、「加料」或「改法」。
李柱銘聳人聽聞說「聯合聲明及基本法所賦予的自由和民主,最終還要看北京政府會否用釋法手段加以削弱」,又居心叵測地說:「若國際社會當年早知如此,他們還會如此熱切支持聯合聲明嗎?」但是,李柱銘的危言聳聽是站不住腳的,因為釋法是解釋立法原意,是全面準確地貫徹「一國兩制」,絕非「北京重新演繹一國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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