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4-07] 釋法澄清兩處不清晰地方 放大圖片
喬曉陽在會後接受中外記者提問。(中新社)
【本報北京新聞中心記者鍾雪冰、實習記者劉凝哲6日電】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今日在此間記者會上指出,中央對香港政制發展自始至終都有決定權,符合基本法。
喬曉陽指出,基本法附件二有兩處不夠清晰,一是「如需修改」,沒有主語。此次釋法將其解釋為:是否需要修改,由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確定是否需要修改。行政長官是特區的首長,代表整個特別行政區。因此,行政長官的報告應該是代表了香港各界別、各方面、各個階層的意見。
不應只看某一條文
二是「備案」。喬曉陽指出,在不同的理解當中有一種意見認為,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完全是特區的事情,三分之二議員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就行了,向中央只是備案而已。這樣中央在香港政制發展上完全沒有決定權。
喬曉陽分析,有人之所以有這樣的理解,一種可能是因為港人是受普通法影響,只從字面上或者某一個條文上看,而不是把它與政治體制有關的規定連貫起來看。他說,只要連貫起來看就得不出這個結論,在特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兩個產生辦法的修改方面,中央是有決定權的。
政改涉及憲制層面
喬曉陽並舉例指出,因為基本法第17條也談及香港本地立法的備案。但那個備案是指香港立法會通過,行政長官簽署有效,再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而附件二這個備案不是屬於香港本地立法,是一個憲制層面的立法,因此與17條的備案不一樣。
此番釋法將備案解釋為: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備案,整個修改過程才生效。喬曉陽認為,這樣解釋,充分表明了中央對香港政制發展自始至終都有決定權,是符合基本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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