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4-08] 高度自治非「完全自治」
李連生 全國人大代表
香港的政制發展,基本法早有規定,但香港社會對政制的討論出現了不少爭拗,嚴重偏離了基本法「循序漸進的原則」,挑起急於對行政長官及立法會議員進行「普選」話題,對香港社會造成了不少衝擊,這種與中央、特區政府對抗的行為,嚴重分化港人。
為了化解這場政制風波。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對基本法附件一、二的有關條款作出解釋,不但消除了各界的疑慮,而且可以確保香港的政制發展按基本法規定的方向健康發展。本人認為,人大釋法並沒有損害「一國兩制」,釋法可以幫助香港人更好地了解「一國」與「兩制」關係。清楚理解香港的自治是中央授權下的「高度自治」,不是完全的自治,更不應將「自治」誤導為「自主」。在「一國」與「兩制」問題上,只要各自站好位置,依法辦事,就不會出現誰干涉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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