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4-19] 普選須有全面準備才可行
高寶齡 全國人大代表 九龍社團聯會理事長
社會上對政制發展問題,涉及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07及08年應否進行普選的爭論,涉及《基本法》內容的條文,除了附件一(第七條)及附件二(第三條)進行釋法?筆者認為:附件一(第七條)及附件二(第三條)涉及立法原意和法律程序,第45條和第68條規定,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確定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由香港市民在研究兩個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和遵循什麼原則下進行修改。因此,人大常委會只對附件一(第七條)及附件二(第三條)進行釋法,充分體現出中央政府堅守「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原則並履行其職責,釋法是合情及合理的。
從人大常委會釋法內容的四項內容要點看:(1)《基本法》兩附件中規定的「2007年以後」,包含2007年;(2)「如需」修改是指可以修改,也可以不修改;(3)修改時必經的法律程序;(4)如不作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現今的產生辦法仍適用。筆者對「2007年以後」,一直持不包含2007年的意見,但亦會尊重和支持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因釋法的內容理性、溫和、寬鬆,顯示出中央政府是根據立法原意,聆聽和兼顧港人的意見,採用了「中央有權,用得恰當」的開明態度,並非如一些別有用心的人所搞作的「破壞法制、箝制民主」,所以,市民和社會輿論對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反映以正面為主。
實際情況不宜急遽普選
筆者長期堅持社會服務,進行社區教育,為的是追求普選、建立公平、公正和公義的社會這個最終目標,但要達到此目標,其過程也十分重要。筆者認同《基本法》指出的需要遵守三個原則,一是實際情況出發,二是循序漸進,三是均衡參與。筆者對實際情況出發這一原則,應包括:(1)國民教育及公民素質;(2)市民對「一國兩制」的認知程度;(3)社會對普選的共識程度;(4)政黨素質和水平能力程度;(5)政治人才;(6)經濟和社會基礎準備(如稅制、福利等相應問題);(7)法律條文的基礎準備(如政黨法、獻金法等);(8)傳媒輿論的持平和公正程度。我們不但追求普選這目標,還要為普選進行具體的、全面的及周全的準備,這才是負責任的做法。
筆者所見有某些別有用心人士,為了達到某些目的,特別是為了立法會選舉的利益,處處挑戰中央政府,把人大釋法講成是「中央唔信任700萬香港人」,企圖把全港市民都綁在其「反中亂港」的戰車上,是不負責任的做法。為了使政制發展的討論能理性進行,放棄「陰謀論」和對立的態度,才能建立互信、包容、尊重和接納不同意見的態度,這才能彼此收窄距離,也有利政制發展的步伐而達成社會共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