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4-21] 「個人權益」授權書授予的權力(三之一)
從事法律工作多年, 在處理房地產買賣或按揭中, 客戶常常會查詢使用授權書授予之權力簽署契據及有關法律文件的有效性,今天讓我們一同探討這個問題:
授權書一般可分為兩類: 一般授權書及特定授權書。 使用授權書的好處在於可以省卻授權人的時間,同時亦可避免因授權人身處海外不能親自返港簽署文件所帶來的不便。
一般授權書又可稱作第七條授權書, 因這類授權書的格式必須依照香港法例第31章授權書條例第七條及其所列附表的格式簽署, 又或以效果相同的格式簽訂, 但必須列明是根據該條例訂立的一般授權書。 所有與指定格式有偏差的授權書都有可能導致該授權書無效。 這類授權書的權限十分大, 基本上獲授權人可代替授權人合法作出任何事情, 包括提取授權人的所有銀行存款或保險庫的所有財物。
特定授權書:授權人授予獲授權人某些特定及局限的權力。 若獲授權人超越了授權書所定下的權力範圍, 則該交易可能會無效。 當行使某些特定權力而被質疑超越授權書所賦予的權力時, 獲授權人需要証明所賦予的權力已明確地列於授權書內, 或是以默示的方式賦予該權力。
區美玲律師
黃嘉錫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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