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檢索 | 新用戶 | 忘記密碼 | 加入最愛 | | 簡體 
2004年4月21日 星期三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 服務專區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2004-04-21] 「知識產權」註冊外觀設計 (三之三):註冊申請續談

 遞交外觀設計註冊申請時,需把所申請的物品分類,分類的標準依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發表的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法(又稱 "洛迦諾分類法" (Locarno Classification) 該分類把物品分為31大類。

 另外,如該物品多過一件組成部份,即《註冊外觀條例》中界定為「物品套件」,意指兩件具有相同的外觀設計及一般性質,並通常一起出售或使用的物品,例如一套餐具,在遞交註冊申請時需要註明。

 如產品的新穎性在於顏色的配合,便須把每個顏色配合當作一項外觀設計,提交註冊申請,申請者可提交涉及多於一項外觀設計的申請,以節省費用。

 費用方面,如該設計關於同一訂明類別的物品或上述的同一套件的物品,需在同一註冊申請內填報多於一項外觀設計;涉及多於一項外觀設計的申請除首項設計外,其餘每項外觀設計可享有減收費用的優惠。

 在香港成功申請的註冊外觀設計,只能在香港獲得保護。如申請人的產品將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出售,便應考慮在其他國家或地區按需要遂一申請,很多從事知識產權法律業務的律師行可以代為申請。需注意的是,如在香港申請外觀設計後6個月內,再向其他國家或地區申請註冊,便可在那些國家或地區享有優先權,這項優先權利是由國際公約所賦予。

柯曉宇律師

黃嘉錫律師事務所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回頁頂】 【下一條】 【關閉】
服務專區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