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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2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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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4-21] 「知識產權」註冊外觀設計 (三之二):有關外觀設計註冊之申請

 本文將簡述有關外觀設計註冊之申請。一般而言,只有外觀設計的擁有人或其代理人才有權為其外觀設計申請註冊。這裡所述的外觀設計,必須為一新的外觀設計。新的外觀設計是指該外觀設計於過去未為該物品或任何其他物品註冊。另外,該外觀設計亦未在香港或世界上其他地方發表或披露。

 要將外觀設計註冊,申請人除須向知識產權署外觀設計註冊處提交一份由《註冊外觀設計條例》中特定的申請表格及繳交提交費和公告費外;申請人亦要提交一份該外觀設計的表述。這裡所謂的「表述」,是指外觀設計所應用物品。「表述」可以是一繪圖或照片。申請人亦須於「表述」中就該外觀設計作出新穎性的陳述 (Statement of Novelty),以表達該外觀設計的新穎是在於形狀、構形、式樣或裝飾特色。值得一提的是,新穎性的陳述並不能描述外觀設計的使用、特點、優點,或構造的方法。

 知識產權署於收到申請後,會就申請表格上所載有的資料作出形式上的審查,申請人會有三個月的時間更正這些形式上的不足。但是假若申請人未能依期更正,該申請將會被當作撤回。

 假若申請符合形式上的規定,知識產權署便會給予外觀設計註冊,於政府憲報內將該註冊公告,並發出一份註冊証明書。所有經已註冊的外觀設計的資料會刊載於任何人士均可查閱的設計註冊紀錄冊內。

柯曉宇律師

黃嘉錫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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