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4-22] 「司法制度」香港海事法律系列之(九) - 索償權
根據新法例,索償權不再與貨物擁有權的轉移掛鉤。例如當賣家把提單背書給銀行作為貨款抵押,銀行便會成為提單的合法持有人。雖然該背書的目的不是把貨物擁有權轉移給銀行,根據新法例,銀行仍可以提單合法持有人的身份,在貨損時以自己名義向承運人提出訴訟及索償。
另一情況是在短短運輸中,由於運輸時間只需一兩天,貨物到港的時候往往早於簽發及送遞正本提單,為免拖慢提貨的時間,很多承運人會以電傳放貨 (telex release)。一般而言,承運人以電傳指令船長放貨給指定的收貨人,而收貨人只收到提單的傳真本而非正本提單,而提單的傳真本會列明收貨人的身分而沒有 "to the order" 的字句。船長只須確定收貨人的身分便會放貨,而不會要求收貨人提交正本提單。
在海事訴訟中,索償權的問題是最根本的問題,是決定索償的成敗關鍵。在海事的訴訟過程中,會遇到不同類形的技術性法律觀點,在此海事法律系列中未能一一盡錄。此系列在此也告一段落,如讀者欲繼續了解海商法的其他細節,可參考我所的網站。
袁達堂律師
黃嘉錫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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