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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22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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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4-22] 「司法制度」香港海事法律系列之 (八) - 索償權

 英國於一九九二年通過的海上運輸法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Act 1992) 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改善買家索償權的法律權利。而內容與此法相類似的 「提單及相類裝運單據條例」亦與於一九九四年在香港通過(以下統稱「新法例」 )。

 新法例適用於提單,海運貨單 (Sea Waybill) 及船舶交貨單 (Ship's Delivery Order)。根據新法例,索償權不再與貨物擁有權的轉移掛鉤。而海運合約中的索償權與責任亦不一定同時轉移。

 根據新法例,貨物索償權由下列人士擁有:

(1) 提單的合法持有人;及

(2) 海運單據或船舶交貨單中注明的收貨人。

 提單的合法持有人為真誠地(in good faith) 成為:

(1) 在提單上注明的收貨人;

(2) 提單的被背書人;或

(3) 因任交易而持有該提單的人,但因該交易完成前提單已失去作為有關

貨物的物權憑証的作用。

 前文所提及的「真誠地」指沒有涉及欺騙或不當行為。新法例改善了買家在海損後進行法律索償的不公平現象。

袁達堂律師

黃嘉錫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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