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4-28] 人大決定具法律效力
廖長江 資深大律師
人大常委會接受了特區行政長官提交的政改報告,決定07/08年行政長官及立法會選舉辦法可作出適當修改。與此同時,人大常委會亦確定了07/08年非適當時機進行全面普選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雖然這個決定在事前已有預兆,但還是令到一部分港人失望。相對而言,如人大常委會確定07/08普選,亦會令持不同意見的港人失望。
不負責任的誤導
一些法律界人士認為,人大常委會是次否定07/08年普選並不具法律效力,特區政府大可不遵從。這是一種誤導和不負責任的說法。2004年4月6日人大釋法已經清楚解釋: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及立法會選舉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由人大常委會按照《基本法》有關規定,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確定。
由於該項釋法與《基本法》本身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是次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是依法作出。況且,這是一個政治現實。試問,作為對中央政府負責的行政長官,會否同意一份不符合人大常委會決定或與該決定背道而馳的選舉草案?而人大常委會會否依照《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批准和備案該草案?這是普通常識,並不需要專業知識才能理解。
避免進一步分化和內耗
根據《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及立法會議員最終由普選產生,目前的爭議只是時間和步伐問題。人大常委會是次決定,為香港民主發展進程及最終普選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奠下了一個重要里程碑,亦及時遏止了香港社會在07/08年選舉問題上進一步分化和內耗。
雖然如此,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並不能平息有關選舉的政治爭端。不少政客、政黨和政團亦會藉此機會大搞遊行、抗議和其他反對活動,為九月份的立法會選舉造勢。但07/08年不實行普選已有定案,組織反對活動亦無補於事,反而會令中央政府持續質疑香港特區進行普選的可行性。
一般港人都了解,中央政府並不歡迎亦不畏懼抗衡式的政治鬥爭。將來香港民主發展進度並不能通過對抗來爭取,而必須經成熟及理性的對話和協商才有望達致成功。港人應正面看待中央政府提出的有關修改選舉辦法的原則和意見,進行嚴肅、理智和包容的討論,謀求達成廣泛共識及消除中央政府對香港進行選舉改革的疑慮。
面對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所有港人(包括支持07/08年普選的人士),應持「既來之、則安之」的務實態度,摒棄成見,培育和衷共濟的精神,為香港創造繁榮、建立一個穩定和諧的社會,及為將來香港民主發展創造有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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