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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1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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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5-14] 強積金投資項目有規管

.積金局.

 實施強積金計劃是希望打工仔在退休後生活有基本保障,故此,強積金基金投資需要有一套嚴謹的監管制度,包括只容許強積金基金經理投資在強積金規例准許的投資項目上,為計劃成員的強積金資產提供保障。

 獲得准許的強積金投資項目,均清楚臚列於強制性公積金法例之中。這些投資項目,包括在積金局核准的股票市場上市的股票,及符合積金局最低信貸評級的債券等。強積金基金的投資規限與市場上其他零售投資基金不盡相同。

 由於市場上的投資產品發展快速,故積金局在過去數年不斷檢討強積金法例,包括增加准許投資項目。積金局批准任何投資產品時,均會詳細考慮如風險等的重要因素。而積金局在考慮由業界就增加准許投資項目所提出的建議時,會在保障計劃成員利益及增加投資方面的靈活性兩者之間,取得一個合理的平衡。

 此外,基金經理必須作出分散投資。一般而言,他們不可以把基金的資金總額超過百分之十投資在單一的股票或其他投資項目之中,亦不可進行槓桿式買賣。受託人亦需定期向積金局呈交各項申報表、財務報表和內部控制報告。

 在投資管理方面,強積金計劃的資產是由獲證監會註冊的投資經理管理。這些投資經理必須是在香港成立的投資管理公司,並最少擁有一千萬港元的繳足款股本及至少相同款額的淨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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