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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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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6-02] 隨想國:大律師的光環

興 國

 有些人,先天上就是比別人多了一道光環的,像名人的後人便是。不過,這個光環卻有好有壞,視乎個人表現而定,像大律師也是。職稱之中既有律師,更有個「大」字,不明就裡的人,一見到這三個字就自然而然有一種羨慕和尊敬。大律師是不是都值得羨慕和尊敬呢?且來看看大律師的本質再做決定。

 大律師,簡單點說,淺顯地說,就是辯護律師,從事的,是為他人辯護的工作。也就是說,只要有錢,只要僱得起,如果遇到要打官司的糾紛時,就可以請大律師,進行辯護和開脫。大律師既然要辯護,自然就找對代表一方有利的證據,或者提出對方證據的疑點,因為有疑點時,利益是歸嫌疑人的。所以,大律師勝訴了,並不一定就表示他代表的就是真相,更不表示他代表的就是真理。

 由此來看,當大律師如果組成一個團體時,這個團體如果發表意見,這個意見其實是和你和我的意見一樣,只是這個團體的意見而已。但是,因為他們是大律師,便很容易被那些先天上為他們戴上光環的人,格外重視,尤其是那些沒有法律常識和知識的人。而當這個意見有反對的聲音時,大律師自然為他們的意見剖析和辯護,但是,這個解析和辯護,是和官司上的道理一樣,並不表示他們代表的,就是真理和真相。

 因此,就算是大律師的言論,只要是代表團體的,只要是有立場而發表的,香港市民就應該自行判斷,不要因為「大律師」這三個字的光環,而失去自我的判斷力,就直接認為那就是真相就是真理,有可能那只是辯護的強詞奪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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