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7-01] 戴婉瑩促民政局加強檢控
【本報訊】(記者 聶曉輝)申訴專員公署批評民政事務局及民政事務總署過去3年並未按照法例賦予的權力,檢控違反《建築物管理條例》的私人大廈管理委員會。申訴專員戴婉瑩質疑,當局面對明顯違例個案仍只以無限期的寬容態度作出跟進,沒有採取執法行動,甚至沒有把任何個案正式呈交局長,完全違背立法原則及不符合公眾利益。她指,事件充分顯示局方與總署之間的共識不足,而民政事務局局長亦對條例沒有足夠的關注。
根據1993年訂立的《建築物管理條例》第27條第(1)款,管理委員會須備存恰當的帳簿或帳項紀錄及其他財務紀錄,並提交業主法團省覽;過去3年,民政事務局及民政事務總署合共接獲6宗業主要求對大廈管理委員會提出檢控的個案,當中均涉及管委會沒有把大廈帳目公開、帳目不清及懷疑犯罪,但全部被當局拒絕。
其中最明顯違反該法例的一宗個案,當局曾發出6封催辦信(只有1封有限定時間),並多次口頭提醒管委會須遵守有關條文,但沒有作出任何實質檢控行為,而管委會最後只提交了36個月內的其中12個月的帳目;此外,8宗要求引用局長權力,以視察大廈及出席業主大會的個案,亦全部被當局拒絕。
戴婉瑩指,雖然將私人大廈的權責交給業主立案法團,民政事務局及民政事務總署只是在業主管理及維修私人大廈�堙A作為一個提供意見及排解糾紛的角色,但若當局不執法,只會影響物業管理的質素。她認為,當局要主動去調查業委會違規的情況,並要檢控違規人士,另外又要制訂指引讓業主清楚知道自己的權利;此外,現行的大廈管理糾紛的裁決機制亦不太方便使用者,希望當局能作出檢討。
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回應指,對申訴專員公署的意見表示認同,承諾會多加考慮,但重申當局只是一個協助的角色,業主有責任對大廈作出管理及適時維修。他又指,對申訴專員公署的指責會作出全面檢討及研究,並會在諮詢律政司的意見後採取適當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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