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7-28] 廉署依法行動不應政治化
■葉高秀
廉署搜查多間報館的事件,繼續受到各方面的關注。連境外傳媒和通訊社也作了大篇幅的報道。本港的傳媒輿論界,特別是受到搜查的有關傳媒機構,對事件的反應則尤為強烈,紛紛發表聲明和社評。
對廉署行動見仁見智
廉署行動有無必要,是否妨礙了新聞自由和採訪自由,這是觀點與角度的問題,見仁見智,每個人所站的角度不同,觀點自然不同,也就會得出不同的結論。
不過,有一點是最基本的,必須肯定的,就是要看廉署的行動是否依法、合法,有無濫權和越權。如果它是依法行事,那又有何不可呢?難道就是因為它觸動了傳媒這個「馬蜂窩」,便要興師問罪嗎?
新聞自由與法治皆重要
無疑,新聞自由和採訪自由固然重要,但司法獨立和司法公正也很重要,兩者不可偏廢,都是香港取得成功的重要基石,其間必須取得相當的平衡,不應偏重於任何一方,不能因為強調新聞自由和採訪自由的重要性,便忽視了司法公正和依法守法的必要性。
新聞自由決不可以凌駕於司法之上,超越法律的許可範圍;超越了就是違法、犯法,就須接受司法的調查和檢控,這是國際人權公約的精神,也是自由世界和法治社會的一個核心關係,相輔相成,互相制約而又互相尊重。
依法辦事會獲認同支持
新聞界及傳媒界強調及保護新聞自由和採訪自由,不受干擾可以理解。然而,正如廉署在回應中所表明的,廉署是絕對尊重和維護新聞自由及採訪自由,也絕對尊重公眾的知情權,完全無意干預和妨礙新聞自由和採訪自由,並無拘捕任何一位記者,只是邀請他們協助調查,之所以搜查報館及個別記者的住宅,則是因為事件涉及有人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在宣誓下作假證供、以及觸犯了「證人保護條例」等等,每項都是嚴重的刑事犯罪,任何一項都與公眾利益有關。經上訴庭提出和律政司轉介,並經申請取得法庭的搜查令。可見,廉署是依足法律程序之後才對有關傳媒和人士作出必要的搜查,扣查和邀請相關人士協助調查,落實和提供證據,然後將調查結果,向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提出報告。
這是廉署權限範圍內應盡的責任,否則便是失職。至於檢控與否,須交由律政司考慮作出決定。一句話,廉署是依法辦事,執行職務,相信會受到廣大市民的認同和支持。
不能影響公正獨立司法
當然,如有任何社會人士或機構對廉署就個別事件處理有意見,認為處理不當,可向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提出申訴;而受影響人士或機構亦可循法律的途徑作出跟進,以求得公平和公正的解決。但決不應該因為案件觸動了傳媒機構,便進行輿論圍攻,上綱上線,指摘其違反和干預言論自由和採訪自由,這對廉署是不公平的。同樣道理,也決不能要求行政長官董建華出面,對廉署按法例賦予的權力對事件進行調查,對廉署依法執行職務進行干預,而影響香港司法的公正性和獨立性。這樣才能維護香港的法治精神,在保障新聞自由和保護司法公正之間,取得恰當的平衡。
如果香港的輿論界和傳媒界蓄意要把一樁純屬法律問題的案件上升為政治事件,而借題發揮大做文章,造成社會的分化和震盪;甚或有意影響九月立法會選舉的結果,則傳媒輿論的公信力必定受到嚴重的損害,決非港人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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