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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1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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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8-11] 夏正民法官判詞要點

■主要考慮案件的嚴重性及廉署取得的新聞資料有多大可能被銷毀。

■看過廉署向法庭申請搜令的記錄,認為不足以證明星島及其餘報館會銷毀資料。

■新聞專業要維繫公眾信心,必須確保誠信。

■申請搜查令應該符合一些原則。

■法官必須接納調查人員提出的理據是合理的,申請搜查令並非常規。

■廉署本可用侵害性較小的行動,而申請搜查令在情理上和法律上都是錯的。

■原審法官只是聽取廉署的陳詞,沒有足夠的指引和案例參考,相信他是在不情願的情況下,向廉署簽發搜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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