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9-10] 自僱人士須未雨綢繆
積金局
本欄早前曾介紹自僱人士加入強積金計劃的有關事項,而日前積金局便根據受託人的供款記錄,向未有按規定供款的自僱人士發信及派發資料單張,提醒他們要按時供款,以保障自身的退休生活。
根據強積金法例,任何人士須在成為自僱人士後的60天內,登記加入強積金計劃,並以有關入息的5%計算強制性供款額,按月或按年作出定期供款。
拖欠供款者被發信提醒
積金局今次向有拖欠供款記錄的自僱人士發出信件,目的除了提醒他們補繳過去未有準時作出的供款外,亦希望趁此機會促請自僱人士,若已經改變為僱員身份,或因業務有虧損而毋須作強積金供款,亦須盡快通知受託人更新記錄。
按照規定,如果計劃成員不再是自僱人士,例如轉為僱員,便須通知受託人,聲明停止自僱的確實日期,並在供款期完結日前作最後一期供款。此外,自僱人士的業務若遇上特殊情況,如出現虧損,可向受託人提交一份業務虧損結算表,要求暫停支付強制性供款,直至有關入息超越每月5,000元或每年60,000元的最低入息水平為止。
但過去由於一些自僱人士沒有就上述情況向受託人申報,故此被當作拖欠供款個案處理。基於這些個案中的計劃成員並非故意拖欠供款,所以積金局暫時不會向他們收取5%的拖欠供款附加費。
強積金制度關乎在職人士的退休保障,故此自僱人士除了應定期供款外,並應妥善管理自己的強積金戶口,為將來退休生活未雨綢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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