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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25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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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9-25] 租客權益

文:新尼

 連續兩星期介紹了業主的權益及責任,也應該要知道一下租客的權益了。通常業主根據租約(Tenancy Agreement)或租契(Lease),將某物業的「獨家使用權」(Exclusive Possession)批予租客。租客只要遵守合約條款使用有關物業,業主便不能隨便干擾租客的使用權。

 所以,業主與租客的租約一經簽署,租約將會給予租客極大的操控權去使用物業,而業主只能保留極小的操控權於該物業上。根據普通法,業主在租約內已作出暗示承諾,就是在租期內租客可享有在業主控制範圍內不受干擾的權利,根據此項承諾,租客應享受到「平和的享用權」(Quiet Enjoyment),租客一般可引用此項業主承諾以追究業主所作出的滋擾行為。

 租客除受普通法的保障,令租約期內業主不能隨意滋擾外,同時依照《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業主不能對受法例保障的租客採取不合理或非法手段滋擾,來迫使租客遷出,法例訂明違反禁止事項者均屬違法。至於所禁止的事項包括:恐嚇、使用武力、斷水電煤氣供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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