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法例,管有危險藥物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0萬元。但不過,若涉及販運危險藥物,一經定罪,將可最高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終身監禁。
根據《香港法例》第134章第8條,任何人不得管有危險藥物,或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危險藥物,否則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罰款100萬元,更可被監禁高達7年。
不過,若販運危險藥物,根據《香港法例》第134章第4條,最高可處罰款500萬元及被判終身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