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檢索 | 新用戶 | 忘記密碼 | 加入最愛 | | 簡體 
2004年11月5日 星期五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 評論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2004-11-05] 兩岸應設共同打擊犯罪機制

■黃英豪 港區全國政協委員 港台青年交流促進會主席

 在香港和台灣之間,刑事罪犯不能引渡,導致出現了犯罪者躲藏的「天堂」。作者建議充分發揮香港的橋樑作用,先由香港與台灣建立起共同打擊犯罪的合作機制,再逐步擴展到兩岸四地。

 近日傳媒報道,香港在上世紀七十年代通緝的大貪污犯,至今還在台灣逍遙法外,甚至揚言:「香港警察也拿我沒有辦法」,這件事情令人深思。

 目前,海峽兩岸經濟文化等方面的交流日益擴大,不過,涉及到兩岸的偷渡、走私、販毒、偽造貨幣、綁架、洗黑錢等犯罪隨之增加,嚴重損害了兩岸社會秩序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缺乏合作打擊犯罪機制

 由於政治因素的影響,兩岸四地現在並沒有一套完善的合作打擊犯罪的機制,雖然可以透過一些間接的渠道來交流犯罪情報信息、移交逃犯等,但是雙方互信基礎薄弱,中間環節過多,效率較低,費事失事。在香港和台灣之間,刑事罪犯也不能引渡,導致出現了犯罪者躲藏的「天堂」,我聽說港台兩地警方如果有什麼事情需要互相協助,大家只能透過傳真來聯絡,不能打電話直接溝通。

爭取台灣民眾對祖國向心力

 導致兩岸無法進一步加強合作打擊犯罪,固然是由於台灣方面不肯承認「一個中國」原則。不過,兩岸無法建立司法刑事協作體系,共同合作打擊犯罪,對兩岸社會治安也造成相當多的問題,受害的最終還是兩岸的民眾。特別是台灣有些人往往把海峽兩岸間甚為猖獗的走私、偷渡等犯罪現象,歸咎於大陸方面不肯與台灣執法部門協商溝通,甚至是指責大陸方面有意放縱,令不明真相的台灣民眾產生很多誤解。我們要爭取台灣民眾,增強他們對祖國的向心力,就應該從兩岸民眾的福祉出發,在共同打擊犯罪這些可以不涉及政治分歧和統獨對立的議題上,採取較為積極的做法。

充分發揮香港橋樑作用

 充分發揮香港的橋樑作用,先由香港與台灣建立起共同打擊犯罪的合作機制,再逐步擴展到兩岸四地,應該是在目前情況下行之有效的做法。因為,香港回歸後,與大陸建立了密切的司法互助以及警務合作關係,已經積累了較為豐富的經驗,可以為香港和台灣將來建立合作打擊犯罪機制,提供有益的借鑒。(文匯論壇)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回頁頂】 【下一條】 【關閉】
評論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