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1-07] 王振民:豈能「公投」修改基本法
【本報訊】對於劉慧卿的「公投說」,港澳研究所高級研究員兼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振民在回應時強調,《基本法》第159條已經確定了修改《基本法》的機制,不可自己設立一個程序來做,「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所以提出「全民公決」的方式來修改《基本法》是不可以的。
他又批評劉慧卿所謂「沒有規定不可以做」的說法:「不可以說法律規定了,就不按法律規定,自己設立一個程序來做,如果誰都可以設立一個程序,那按照誰的程序來辦?」
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亦強調,香港不是一個主權體制,所以香港雖在政制、憲制事宜的修改上有自己的角色,但最終要由主權政府,也就是中央政府來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