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1-13] 法團上訴得直 訴訟費獲分擔
【本報訊】(記者 伍敏婷)香港仔添喜大廈業主立案法團,不滿須分擔意外的賠償金及訴訟費而提出上訴。上訴庭昨日裁定,業主立案法團不用全數負責案件的訴訟費,但仍要支付賠償金。上訴庭指原訟庭要法團承擔所有訴訟費的決定,缺乏法律基礎;較早時申請將添喜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清盤的大業主長勝置業,亦要分擔約千多萬元訴訟費用。
20多名在意外後才搬進添喜大廈的小業主昨日到法律援助署申請法援,希望由法庭釐清10年前簷篷倒塌意外的賠償責任,究竟應由當時的業主承擔,還是由事發後購入單位的新業主負責。協助他們提出申請的南區區議員石國強表示,居民現階段正諮詢法援署意見,業主要進一步考慮提出訴訟的理據,以及研究由多少名業主做代表,然後才正式提出申請。法律援助署表示,會依正常程序,審查個別申請人的入息狀況再作考慮。
早前法庭裁定,案中6名與訟人按比例分擔約3,300萬元賠償,與訟人之一添喜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早已繳付指定賠償,但因另外4名與訟人先後宣布破產及清盤,大業主因而墊支賠償費用,連同多年來的訴訟費用合共2500萬元。其後大業主要求立案法團分擔未能收回的賠償金額。法團無力承擔,被高院頒下清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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