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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1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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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15] 反對「公投」的N種理由

■田正平

 「公投」的實質是「兩違反、一對抗」,是激進主義者在政制發展上對國家憲政體制的挑戰,絕不是像「民意調查」那般簡單。

 自從張超雄提出「公投」動議以來,「泛民主派」抓住這個議題不放,吵得沸沸揚揚。他們提出的理據似是而非,如「公投」是收集民意的方法,「公投」屬於諮詢性質、不違反基本法,等等。實際上,「公投」的實質是「兩違反、一對抗」,是激進主義者在政制發展上對國家憲政體制的挑戰,絕不是像「民意調查」那般簡單。

一、「公投」違反「一國」的原則

 香港是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任何人試圖否認、拒絕接受「一國」的現實在法理上都行不通。實行「一國兩制」,是香港回歸後新增加的最大優勢,港人更廣泛地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管理、實行CEPA、開放「個人遊」、允許香港銀行經營人民幣個人業務等,都是這一優勢的具體體現。尊重和維護國家主權,是保持和發展「一國兩制」優勢的前提。中國是單一制的主權國家,不是邦聯制國家,未經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授權,地方行政區域無權自行改變其政治體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沒有「公投」的規定,「公投」沒有憲制上的法律依據。有人仿效台灣的例子搞「公投」,是故意模糊香港的法律地位。在「一國」之內,即使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立法和批准進行「公投」,也應是全國人民共同參加的「公投」,而不是一個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公投」。

二、「公投」違反基本法的規定

 香港的政制發展,是按照「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針設計,由基本法規定的。基本法是香港的憲制性法律,是香港法治和長治久安的基石,是各派政治力量溝通、對話的平台。關於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規定了清晰的法定程序,這就是: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行政長官選舉辦法)或備案(立法會選舉辦法)。「公投」明顯違反基本法設定的上述程序,是脫離基本法另搞一套。此例一開,對任何有爭議的問題,人們都可以不循法律的途徑去解決,而訴諸群眾運動,那麼香港的法治基礎何在?公正、公平地解決爭議的途徑何在?社會的和諧、穩定和繁榮又靠什麼來維繫?「泛民主派」中的資深大律師,經常以捍衛法治相標榜,如果真是這樣,他們是否應該帶頭反對「公投」,而不是編造各種理由支持違法的行動?事實上,撇開主權國搞所謂「公投」,在港英政府統治下也做不到。《信報》社評指出,當年中英談判時,香港在英國管治下都不能就香港前途進行公投,即使改為全港民意調查也不行,如今香港已經成為中國主權下的特別行政區,難道現在又可以了嗎?

三、「公投」對抗人大常委會的決定

 今年4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確定2007年行政長官的選舉不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2008年立法會的選舉不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功能團體和分區直選產生的議員各佔半數的比例維持不變,立法會對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維持不變。在不違反上述決定的情況下,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可按照基本法第45條、第68條的規定和附件一第7條、附件二第3條的規定作出符合循序漸進原則的修改。這個決定是充分聽取港人意見、嚴格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是一個審慎而負責任的政治決定。目前,特區政府正就兩個產生辦法如何具體修改進行廣泛的社會諮詢。在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明確否決2007、2008年雙普選的情下,極少數「泛民主派」人士堅持要求特區政府就2007、2008年雙普選進行「公投」,無論怎麼辯解,都改變不了對抗人大常委會決定的性質。

四、「民間公投」並沒有降低對抗色彩

 由於「公投」所特有的政治含義,這種主張一經提出便遭到各界人士的廣泛批評,輿論普遍認為「公投」違法違憲、分裂社會、對抗中央,意在玩「港獨」之火,絕對行不通。特區政府明確表示,不會就政制發展問題進行「公投」,也不會支持任何社會團體就政制發展問題進行「公投」。「泛民主派」壓迫政府搞「公投」不成功,轉而倡導「民間公投」。他們把「全民公投」偷換概念為「民意調查」,把「挑戰中央」詭稱為「反映民意」,聲稱「民間公投」沒有法律約束力,不具有對抗性質。這種說法是不可信的。如果真像他們所說,「公投」只是諮詢和反映民意,那麼這種工作政制發展專責小組正在進行,該小組不排斥任何意見,再搞「公投」純屬浪費時間和資源;如果企圖以「公投」否定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和決定,用「公投結果」決定香港政制發展的步伐,那麼無論這種「公投」的主辦者是任何團體或機構,都改變不了「公投」本身的對抗性質。其結果,必將造成支持和反對2007、2008年雙普選市民的激烈對抗,也將耽誤香港各界人士討論政制發展具體方案的時間,拖慢循序漸進地發展民主的進程。

五、引入外國勢力搞「公投」更加危險

 據報道,「泛民主派」最近研究如何推動「民間公投」時,有人提議邀請外國專家參與,還有人倡議由國際人權組織監察。這種邀請外國勢力干預香港事務的想法更加危險。香港是一個國際化城市,但香港選�s不是國際事務,不能任由外國勢力操縱和干預,如果有人試圖把香港的選舉國際化,既是對國家主權的極不尊重,也是對港人民主權利的極不尊重。這種想法擴散開來,將使「一國兩制」受損、高度自治成空。

 反對「公投」的理由可舉出很多,以上是N種理由的一部分。(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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