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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22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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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22] 「添喜」事件揭示棘手問題

■余若薇 立法會議員

 若因為一些特別令人同情的案例,便匆匆修改法例,亦可能會導致其他的不公平。社會人士自然同情添喜大廈的無辜小業主,但須以冷靜與審慎的態度作出討論,以達致最佳方案。

 添喜大廈業主立案法團被法庭頒令清盤事件,引起公眾廣泛關注,受影響約100名小業主,當中包括一些貧苦長者,可能要面臨無家可歸的厄運。報章上只見何志平局長苦笑,輿論炮轟政府失職,然而事件反映一個更深層的問題,並不容易解決。

 事緣於94年,位於香港仔的添喜大廈一簷篷倒塌,釀成1死13傷。當時大業主將樓下舖位租給一間酒樓,酒樓委託承建商在簷篷上加建一個魚缸。傷者及死者家屬其後循民事訴訟,向大業主、法團、管理公司、酒樓、酒樓東主及有關承建商等六被告要求索償,經過數年官司,法庭在99年12月判原告得直,同時將有關法律責任分攤於各被告:酒樓及東主50%、管理公司與大業主各15%、承建商5%及法團15%。

 接著下來,傷者與死者家屬因應個別情況由法庭評定應有賠償,總數達3千餘萬。大廈小業主按業權份數,每戶繳交7萬多元,本已履清法團15%的法律責任。然而其他被告相繼破產,只剩下法團的大、小業主因持有物業無法走避,原告很自然地先向大業主埋手,結果大業主先墊支拖欠的賠償與訟費,轉而要求法團(即小業主)分攤這額外責任。結果,法團因無法在短期內籌得數千萬元款項,因而被頒令清盤。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條,當法團清盤時,每戶業主必須共同及個別負上法律責任,按其業權份數出資,使法團的資產數額足以清償債務。這按其份數出資的責任可變成一個無底深潭,不單只令小業主喪失自住居所,更可能導致私人破產。

強制性購買保險存在的問題

 添喜事件後,政府建議所有業主必須強制性購買保險,但這也未必能夠解決問題。若規定個別樓宇購買保險,基於目前很多舊樓未有成立法團,或有僭建物,保險公司未必受保;若將全港樓宇納入同一個補償計劃,可能出現像現在律師會面對困難——基於律師人數眾多,只要其中一些律師疏忽,引起巨額賠償,本身完全無犯錯的律師同時遭殃,要強制性分擔昂貴保費。再說保險公司不做蝕本生意,付鈔後依然可以循法律途徑,要求肇事大廈或業主負責。倘若明文禁止向肇事業主追討,又恐防個別業主疏於防範,讓日久失修的樓房倒塌,禍及途人。

 其實近年來很多專業人士例如會計師,醫生,律師等都面對類似問題。一般做生意的人,可以透過有限公司運作,避免私人負上公司債務;但像專業人士及添喜大廈小業主都沒有這個選擇。面對日益增加的民事訴訟賠償,保險業及不少專業界別都嚷著要立例設賠償上限,然而有關水平不易界定:訂得太高恐怕於事無補,訂得過低亦會影響受害者的權利,令他們不能獲得應有賠償。

 法律界有一句話:Hard cases make bad law。若因為一些特別令人同情的案例,便匆匆修改法例,亦可能會導致其他的不公平。社會人士自然同情添喜大廈的無辜小業主,但如何平衡不同利益,從來不易,必須以冷靜與審慎的態度作出討論,以達致最佳方案。(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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