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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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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01] 聯合國《憲章》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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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攻打伊拉克,激起多國人民的強烈反對。圖為英國倫敦反伊戰遊行。(資料圖片)

 《經濟學人》雜誌稱,伊拉克戰爭後,有評論認為(多數來自美國)聯合國已失去原有功能,它的規則已不起作用。但澳洲前外長伊文斯近期在學術期刊發表文章,反駁以上觀點,他認為,有關何時使用軍事手段的法律規例,已在聯合國的《憲章》寫得十分清楚,所需要的是一個更好的程序去達致最大的共識。

澳前外長提動武五準則

 在文章的結尾,伊文斯提供了5個涉及自衛及因侵犯人權的情況下出兵的基本準則:第一是衡量威脅的嚴重性(那些威脅是否真的需要以軍事行動來解決);第二是應有正確的目的(使用武力時首要目的是為了消除威脅);第三是動武應作為最後的措施(是否已考慮所有非軍事手段來應付面臨的威脅);第四是以合適的軍事手段解決問題(一定要以最低的武力來解決);第五是應衡量使用武力後所帶來後果(如果軍事行動只會令局勢惡化便應停止戰爭)。

 根據聯合國《憲章》,只有兩種情況才可以動武,第一是根據《第51條》,如果成員國受到攻擊可以行使武力自衛權;第二是根據《第7章》,如果某事件對世界和平構成威脅,而獲安理會授權下出兵。

反應慢安理會遭詬病

 根據國際慣例,如果一國覺得威脅迫在眉睫時而採取「先發制人」(pre-emptive)攻擊作自衛是可以接受。但若採取與「先發制人」相反的「預防性」(preventive)攻擊,即一國主動地消滅他認為潛在的威脅,是聯合國所不容許的,這需要安理會的授權才可以採取軍事行動。

 問題是在大殺傷力武器的威脅下,個別國家也不可能等待聯合國的批准才作出反擊。

 無論如何,一些國家堅決反對放寬在聯合國《憲章》中對「自衛」一詞的解釋,反而是要求安理會如何能更敏捷地對付一些擁有大殺傷力武器的恐怖分子的威脅,如果當安理會認為某事件危及世界和平,聯合國便可全權負責維持或恢復世界和平。而如果一國內戰影響到世界和平時,聯合國可以以「人道主義」的名義介入,例如在90年代初聯合國曾介入索馬里及波斯尼亞內戰一樣。但今人詬病的是安理會對國際衝突的反應確實慢得可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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