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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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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01] 《2004年建築物(修訂)條例》部分內容

■任何人士如無合理辯解而阻礙業主立案法團因要遵從屋宇署法定命令而展開的工程,可被檢控,最高可被判罰10,000元及監禁6個月。

■屋宇署會向沒有即時危險的僭建物的業主發出警告通知,如沒有在指定限期內清拆,屋宇署會把警告通知在土地註冊處登記。

■未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而進行僭建工程,最高罰款由10萬元提高至40萬元。

■沒有遵從法定清拆令的最高罰款由5萬提高至20萬元。

■涉及不合規格或以危險方式施工的建築工程之最高罰款,由25萬元提高100萬元。

■若緊急車輛通道出現破損或欠妥之處,建築事務監督可向有關擁有人發出修葺令。

■就查閱建築圖則及文件,當局會以「用者自付」原則引入新的收費服務。

■涉及岩土工程的建築項目,必須委任註冊岩土工程師。*

  *有關規定將在2005年12月3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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