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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10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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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10] 人大釋法無損香港高度自治

■周永健 香港法律論壇發起人 前律師會會長

 人大釋法是否損害了香港的高度自治和法治?首先要法理上認識香港特區享有高度自治權與中央保持和行使對香港特區的管治權的關係問題。

相輔相成的兩個方面

 中央依照基本法規定對香港特區行使管治權與特區依照基本法享有高度自治權,是一個統一的整體,是「一國兩制」這一政治現實中相輔相成的兩個方面,不能將二者割裂開來,或者對立起來,更不應以其中一方面取代、否定另一方面。高度自治即意味自治是有限度的,這個限度就是基本法規定的保持在中央手中的權力。

 同樣,中央是按照基本法規定的高度自治權的範圍來行使自己的權力。對特區依照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中央不干預,這是「一國兩制」的重要內容。但這種制度的前提和基礎是「一國」,沒有「一國」就沒有「兩制」,中央對涉及特區的一些事務有法定權力。如國防、外交事務,這是中央的專有權力,特區不能行使。又如人大常委會有基本法的解釋權,這也是基本法規定的中央的權力。在執行基本法的過程中,如果香港特區出現對基本法的有關規定的基本含義有不同認識或認識不清,影響到基本法的正確執行,人大就要對基本法進行解釋。無論是人大主動釋法,還是應特區政府或者香港終審法院的請求進行解釋,目的都是為了使基本法在香港特區得到正確實施。中央行使這個權力與香港特區的自治權並不矛盾,更談不上損害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

不會破壞特區法院的法律解釋權

 同時,也有兩方面可以證明香港的法治並沒有受到影響。第一是人大釋法並不會破壞特區法院的法律解釋權。人大釋法與特區法院釋法針對的問題不同。人大釋法是人大從立法者的角度對法律條文的內容加以解釋,這種解釋本身構成了法律條文的一部分,是針對不特定情況作出的一般性解釋,而不是針對具體案件作出的解釋。因此,它並不影響特區法院在具體案件中作出自己的解釋。它沒有破壞特區法院日常性的釋法權力。當然,香港法院在解釋法律的時候,必須遵循人大對基本法的解釋,不得與人大的解釋相衝突。這一憲制性原則已經由特區法院所確認,成為特區司法傳統的重要組成部分。

沒有削弱香港終審法院的終審權

 第二、人大行使對基本法的解釋權沒有削弱了香港終審法院對案件的終審權。自97年以來,香港的法治制度依然健在。基本法為回歸後的香港提供了新的憲制基礎。人大擁有對基本法的解釋權,而終審法院對香港案件行使終審權。這項憲制安排一方面體現了國家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另一方面保留了香港固有的普通法傳統。

 (本文是解讀人大釋法與決定系列之四。明天刊登系列之五《人大決定07/08年不實行雙普選的背景》,由香港法律論壇發起人、港區全國政協委員黃英豪律師撰寫,敬請留意。)(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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