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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13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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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13] 不實行「雙普選」有充分法理依據

■葉成慶 香港法律論壇發起人 前律師會會長

 人大決定07/08不實行「雙普選」,具有充分的憲制權力依據,即4月6日人大釋法第三條的規定所作出的「兩個明確」。

人大釋法作出了「兩個明確」

 對於基本法兩個附件有關2007年以後兩個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及由誰確定的問題,人大釋法作出了「兩個明確」:一是明確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兩個產生辦法是否進行修改有確定權;二是同時明確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在確定是否進行修改時,要「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區在07/08年不實行「雙普選」的決定,正是依據上述釋法的明確規定並行使「確定權」而作出的,是在落實釋法的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與基本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這次人大釋法第三條的上述「兩個明確」,就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07、08不實行「雙普選」的憲制上的權力依據。

 由於有部分人士對我國的憲制體制了解不多,他們並沒有理解到全國人大依法決定的法律地位,有需要多從憲政體制的角度向市民解釋。我們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國家的一切權力由人民代表大會來行使。全國人大的權力主要有立法權、監督權、人事任免權、重大問題決定權等等。人大依照法定程式列使上述權力所作出的任何決定都具有法律效力,一切國家機關和任何人必須嚴格執行,都不能挑戰人大的決定。

人大決定是落實基本法的規定

 這次人大就香港特區有關07/08年以後兩個產生辦法作出的決定,是依據基本法的規定和人大釋法的規定對香港政制發展問題所作出的一種處理。一是依據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及其解釋規定的職責,這個職責就是人大對香港政制發展問題既有權力、也有責任作出決定;二是依據基本法第45條和第68條和其他有關條款規定的香港政制發展所必須遵循的原則,這就是從香港的實際情況出發和循序漸進的原則,以及保障各階層、各界別、各方面均衡參與的原則,這次人大決定既有憲法和基本法的依據,又是經過嚴格的法定程式作出的,是落實基本法規定的重要舉措。

 基本法作為一部憲制性的、也是全國性的法律,在香港特區有高於特區法律之上的地位,是香港行政、立法、司法的法律依據和基礎。人大的決定是落實基本法的規定,具有最終法律效力。香港特區作為中央直轄下的一個地方區域,人大決定對香港特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都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人和任何機關都不能挑戰它的權威。(文匯論壇)

 (解讀人大釋法及決定系列之六。明天刊登系列之七《「公投」並不能改變人大的決定》,由香港法律論壇發起人、港區全國政協委員黃英豪律師撰寫,敬請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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