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檢索 | 新用戶 | 忘記密碼 | 加入最愛 | | 簡體 
2004年12月15日 星期三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 文匯評論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2004-12-15] 基本法一百條涉中央和特區關係

■宋小莊博士 法學專家

 2002年7月香港特區立法會通過《公務人員薪酬調整條例》,有不滿立法減薪的公務員以該條例抵觸《基本法》為理由提出司法覆核。2003年6月、11月高院原訴庭分別對劉國輝、單格全訴律政司案作出裁決,夏正民法官認為,《基本法》第100條關於公務員薪酬待遇「不低於原來的標準」的規定,要與第103條政府有權制定公務員政策(含薪酬待遇政策)相結合作目的性解釋,政府有權依照以往的六大因素,即(一)私人公司薪酬調整趨勢,(二)香港總體經濟狀況,(三)政府財政狀況,(四)生活指數調整,(五)公務員評議會意見,(六)公務員士氣,作出薪酬調整,故裁定政府立法減薪符合《基本法》。

將憲法性案件按普通合約糾紛案處理

 在立法減薪條例通過前後,政府積極與各公務員團體磋商,也已達成共識。本來劉、單應放棄覆核或上訴。可惜劉、單執意孤行,繼續上訴。2004年11月高院上訴庭以2:1宣判政府立法減薪違反《基本法》第100條「不低於原來的標準」的規定。雖然上訴庭馬道立法官支持原審法官夏正民的意見,但其他兩位外籍法官羅傑志、郭美超卻不認同,把一項重大的憲法性案件按普通合約糾紛案的原理來處理,認為涉案公務員有權不接受立法減薪。由於該裁決給全體公務員造成困擾,政府已決定上訴至終審法院。

公務員將一分為三

 這種困擾十分明顯,造成公務員分化。一部分公務員認識到目前其薪酬待遇已優於私人公司,保障也較大,也明白減少財赤的需要,接受立法減薪。一部分公務員看到政府內外紛擾,無法有所作為,已萌退意,將趁上訴庭判決終止合約,尋求賠償。還有一部分本已接受立法減薪的公務員將因該判決改變初衷,繼續周旋,務求推翻薪酬調整條例,以獲個人利益。十七、八萬公務員將一分為三,各持一端,妨礙政府施政和管治。

 在該判決出籠後,有學者當即表態《基本法》第100條屬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不必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社會上也有一些法律界人士附和。如此影響公務員隊伍穩定、財政赤字是否削減的重大憲法性案件,竟與中央和香港特區無涉,全國人大常委會無權解釋,豈非奇談怪論。筆者試提出反證理由如下:

人大常委會有權主動或被動釋法

 (一)《基本法》第158條第一款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雖然《基本法》的條文大致可分為中央管理的事務、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和自治範圍的事務三類條文,但並不限制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權,常委會有權主動或被動解釋任何一類條文,不論是否屬於自治範圍內的條文。

100條出自聯合聲明

 (二)《基本法》第100條「不低於原來的標準」的規定出自1984年簽訂的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該聲明屬於國際條約,按照普通法的傳統,法庭不能解釋。按照國際法慣例,當事國有權解釋。由於該聲明附件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香港的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中國中央政府有權解釋。

涉及中央與特區關係

 (三)早在1984年7月31日會見英外交大臣賀維時,鄧小平就提出不希望出現的五種情況,其中一種就是「增加人員和薪金、退休金金額」,以免影響香港的繁榮穩定。因此,《基本法》第48條第(三)項要求行政長官「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政府備案」。由於公務員薪酬佔政府經常性開支的70%,政府入不敷出,年年財政赤字,《基本法》有關公務員薪酬待遇的條文恐怕不能不涉及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否則財政預算也不必報中央政府備案了。

 有鑑於此,在終審庭上,政府聘用的資深大律師應當認定有關條文屬於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堅持要求終審庭按《基本法》第158條第三款的程序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當然,終審庭如認為《公務人員薪酬調整條例》符合《基本法》的有關規定,也可以不必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本專欄每周三刊出)(文匯論壇)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回頁頂】 【下一條】 【關閉】
文匯評論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