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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1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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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17] 香港民主將繼續向前發展

■馮華健 香港法律論壇發起人 資深大律師

 全面研究人大「4.26」決定就可以看到,在其原則之下,07年和08年除了暫時不實行普選外,其他的修改餘地相當大,換言之,今後幾年香港的政制發展還有很大的空間。

留下廣闊討論空間

 眾所周知,民主不可能是絕對的,要受一定社會條件的限制,古今中外都是如此。全國人大依照基本法的規定,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在決定07/08年暫不普選的前提下,也為兩個產生辦法的修改留下了廣闊的討論空間。就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而言,可以修改的空間包括:選舉委員會的組成和人數、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所需委員數目、選舉委員會的選民範圍等;就立法會的產生辦法而言,包括立法會議席數目、功能界別的選民範圍等。當然,大家還可以集思廣益,在人大決定的框架下提出其他方面的修改建議。

中央推動香港民主堅定不移

 從多方面的情況都可以看到,中央政府推動香港民主是堅定不移的。

 首先,推進香港民主逐步向前發展,是由我國的國體即國家的性質所決定的。憲法明確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國家的這一性質決定,我國的各級政權機關,包括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政權機關,都必須由人民通過民主選舉產生,獲得人民的授權,才能代表人民來行使對國家、社會的管治權。在這一點上,香港特區和內地是完全一樣的。我國在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中就鄭重宣佈:「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由選舉產生。」

英國從來沒有在香港實行過民主

 英國過去統治香港一百多年,從來沒有在香港實行過民主,直到我國作出上述宣佈之後的1985年,才開始在香港間接選舉部分立法局議員,到1991年才開始直接選舉部分立法局議員。我們應該問他們:推行所謂民主選舉的目的,是不是真正為港人著想?還是為其撤退做準備?而中央則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這一國家的性質出發,從保證港人行使當家作主權利出發,率先宣佈要在香港實行民主選舉制度。

港人當家作主是最重要民主體現

 第二,推進香港民主逐步向前發展,是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應有之舉,也是基本法的重要精神。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權來自於中央通過基本法的授權,港人按照基本法規定實行高度自治,行使當家作主權利,這是最重要的民主體現。為了保障港人當家作主權利落到實處,基本法不僅對香港民主發展的近期步驟作出明確規定,而且還規劃了香港民主發展的遠景目標,即要最終達至「雙普選」。

回歸以來香港民主一直向前發展

 第三,香港回歸以來,香港的民主一直在中央的支持下按照基本法規定的步驟向前發展。從第一任行政長官由具有廣泛代表性的400人推選委員會選舉產生,到第二任已經擴大為由更具有廣泛代表性的800人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而且選舉委員會委員的產生更加民主、開放;立法會分區直選產生的議員從第一屆20人、第二屆24人到今年9月的第三屆立法會選舉將擴大到30人,與功能組別產生的議員各佔一半;立法會功能組別的選舉辦法也在不斷改善,更加民主、開放。香港目前的民主水平是香港歷史上從未有過的,而這些無不是在中央支持下取得的。

 所有的事實都表明,中央始終如一地高度關注、大力支持並努力推進香港民主在基本法框架內向前發展,相信今後中央必將一如既往,支持按照基本法的規定不斷推進香港民主向前發展。 (解讀人大釋法及決定系列之九,完結篇)(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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