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2-23] 翠袖乾坤:法典上的「裝飾」
翁靜晶
娛樂圈中每有藝人捲入官非,無論是警署、法庭,還是私人地方,必見日夜守候的狗仔隊。中外之「吃官司」藝人,常聞被法庭記者的「咪高峰」擊中,傷臉的、敲頭的,或是擲到鼻樑的,只能摀著面孔眼淚直冒。可憐是禍不單行的窘態,又成了圖文並茂的笑柄!
心情惡劣的當事人,情緒容易失控,藝人與記者起爭執屢見不鮮。倘藝人沉不住氣,魯莽向記者施襲,只會無端又捲入另一宗「傷人」官非,再為娛樂版增添茶餘飯後之「新聞」!
普通法不承認肖像權,藝人的狼狽相、可憐相、兇狠相,一旦被攝進了鏡頭,照片版權即屬攝影師所有。若不涉誹謗或其他罪行,版權擁有人,可隨意發表或展覽其作品,相中人亦無可奈何。
然而,在法庭應訊的藝人,卻受到一項「肖像」法例之保護。只不過此例鮮為人知,且罰得甚輕,以致長久被忽略。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禁止任何人在法庭內拍攝,違例攝得照片,不可作發表用途。「任何人」的定義,當且包括記者;而「發表」,則包括報章上的刊登。
條例規定:「若拍攝某人進入或離開該法庭或上述建築物或其範圍時拍攝的照片,須當作是法庭內拍攝」。簡單明瞭的字眼,訂明進入或離開法庭的人,肖像均受到保護,非但不能進行拍攝,且違法所得之圖片,亦不能刊登。只是緣何各大報章,經常大幅刊登藝人名士進出法院的照片?
原因十分簡單,上述條例,只帶來微不足道之法律後果。干犯此例的人士,最高罰款乃二百五十大元,比較「亂拋垃圾罪」,或是「隨地吐痰」的一千五百元罰款,就更顯得「小兒科」!
除卻禁止攝像,條例亦限制肖像繪畫,任何人不得在法庭範圍繪畫或企圖繪畫法官、陪審員、證人或任何一方的肖像或素描,違法繪畫之作品,不得發表,罰則與「違法攝影」相同。雖說是犯法,二百多元的罰則,又有多少阻嚇作用?況且法例雖在,百多年來從未見執行,只能視作香港法律典上的一道「裝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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