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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3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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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30] 翠袖乾坤:垃圾桶寄生蟲

翁靜晶

 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侵犯私隱」報告書,建議立法禁止侵犯個人私隱的行為。倘成功立例,私隱受到侵犯的人,有權提出民事索償。若能順利立法,私隱條例之受惠人,莫過於一眾名人影星、歌手藝人。現行的普通法,對於個人隱私之保障並不充份。狗仔隊不僅一步一追蹤,更屢屢搜尋名人的垃圾桶,從而擅取物件,大造文章,令受害人苦不堪言。

 情節極為惡劣的一次,是張柏芝家門外的垃圾桶,被搜出了「用過」的婦女衛生棉。周刊居然將之拍成照片,刊在內頁,更且圖文並茂,非常噁心。事後,該衛生用品原來屬於張宅菲傭,當事人均尷尬不堪,卻是無可奈何!

 其實,現行法律,仍有制裁「垃圾桶寄生蟲」的方法。任何人從垃圾桶中擅取物件,均可能觸犯盜竊罪,經定罪之最高刑罰,乃監禁十年!

 一九五七年,英國上訴庭案例——「Williams v.Phillips」——案中被告,是幾名清潔工人。根據被告人之工作守則,工人須將收集所得的廢物,全數交予市政處統一棄置。然而,幾名工人在工作期間,卻把廢物堆內尋獲的毛衣、地毯等值錢東西收起,據為己有,稍後轉售謀利。法院裁定眾人盜竊罪成,判處監禁。

 被判有罪的原因,在於當「物主」拋棄廢物之時,其「目的」乃等候清潔工人將之收集再送往堆填區。雖然物主棄掉廢物之後,未必會關心垃圾之何去何從。但法庭所考慮,並非物主事後想法,而是物主棄物時之目的,任何違背這項目的之擅取,皆屬盜竊。

 一九九八年,香港歌連臣角發生的盜竊陪葬品案,亦以類似理由令幾名工人入罪。送往火化的陪葬物,雖為物主「放棄」,但卻有特定「放棄目的」。所謂之目的,就是孝子賢孫希望有關之物件,可以陪伴先人「上路」;任何違反物主「棄物目的」之擅取,皆是偷竊行為。

 對於「摷完偷,偷完登」的鼠輩劣行,他朝倘立「私隱法」,名人明星當獲「加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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