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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1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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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機構首長任命非政治化


http://www.wenweipo.com   [2005-01-10]

■湯家驊 立法會議員及資深大律師

 在法定機構首長任命程序中,宜加入一些強制的招聘及遴選程序,例如設立成員包括業界不同持份者、獨立的學者、專業人士及社會人士的獨立遴選委員,透過環球招聘選出最合適的人選,向行政長官作出建議並向外界公佈。

 政府建議修訂《證券及期貨條例》,分拆現時的證監會主席一職為非執行主席及行政總裁兩個職位。前者由獨立董事出任,負責領導董事局,制訂整體工作綱領及訂立優先次序。後者則負責領導管理層、監督日常規管工作、執行董事局擬定的工作綱領及向董事局匯報。

 政府所持的理據是,把主席及行政總裁的職能分開,能達到適當的權力制衡,避免權力過分集中於一人,使能更有效促進證監會的內部管治功能。政府以英國的金融服務管理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為例,指該局於2003年起已把主席職位分拆為主席及行政總裁。政府並引述會計師公會於2004年發表的《公營機構企業管治的基本框架》報告,報告中建議區分公營機構主席及行政總裁的角色,並由獨立的非執行董事擔任董事會主席。事實上,近年不少公營機構如九鐵、地鐵及港交所等,亦已先後進行主席職位的分拆。

避免權力過分集中

 儘管如此,筆者認為英國的金融服務管理局與香港的證監會不論在規模及運作模式上均存在很大差異。證監會過往多年在現有的架構下一直運作良好,香港是否有需要盲目跟從英國及其他國家的做法,實在是一個疑問。再者,現時證監會主席兼任國際證監技術委員會主席,後者一向由個別地區證監機構的執行主席擔任。假若落實政府的建議,新的證監會主席將會是非執行性質,可能會影響其兼任國際證監技術委員會主席的機會,間接削弱香港證監會在國際組織上的聲譽和參與。

 現代的財金監管工作非常專門化,縱使政府屬意分拆現時證監會主席職位,新設的非執行主席仍應為全職的職位,方可反映特區政府對該金融業監管及執法機構的重視,及使主席能更全面及有效地領導董事局及代表證監會與本地和國際金融機構作聯繫。分拆後兩個新職位的職權亦必須有明確的界定,盡量加強彼此間的制衡,從而貫徹避免權力過分集中的目的。

避免成為退休後名利俱樂部

 筆者最關心的是分拆後非執行主席的任命。現時差不多所有法例均賦予行政長官委任法定機構首長的權力。這雖然是一個普遍的做法,但問題在於現時特區政府並不是一個由民選產生、具認受性的政府。在過去七年行使委任法定機構首長權力的決定上,予人的印象是用人唯親,以公職作為「政治賞賜」換取親政府人士對弱勢政府施政的支持,或只委任橡皮圖章式的「政治花瓶」。更甚者使人感到法定機構首長職位的設立,旨在為政府屬意的高官或親政府人士提供退休後的名利俱樂部,嚴重影響這些機構的獨立性及公信力。這在政府委任接替胡紅玉女士擔任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的決定上一再進退失據可見一斑。

任命仍應由特首作出

 有議員提議所有法定機構首長的任命均應由立法會確定。筆者對此建議甚有保留。從外國特別是美國的經驗可以見到,在此制度下任命很多時會受到立法機關內不同黨派的政治取向影響而變得政治化。是以筆者認為某些非政治化的任命仍應由行政機關首長作出,但為免任命權力被濫用,我們應制訂一套更嚴緊及具高透明度的任命機制。在任命程序中,加入一些強制的招聘及遴選程序,例如設立成員包括業界不同持份者、獨立的學者、專業人士及社會人士的獨立遴選委員,透過環球招聘選出最合適的人選,向行政長官作出建議並向外界公佈。除非有任何合理原因,否則行政長官須依從遴選委員會的建議,任命後者根據法定程序選出的人選為該法定機構的首長。

 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證監會扮演的角色非常重要,其獨立性及國際社會形象不容受損。我們須確保政府建議分拆後的證監會非執行主席一職不會被濫用作「政治賞賜」,影響證監會作為香港金融業的執法機構的獨立性及公信力。(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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