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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2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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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效忠國家與香港是統一的


http://www.wenweipo.com   [2005-01-26]

 ■廖子明 前特區上訴法庭法官 中國法學會理事

 「四大護法」之一,最近因病逝世的蕭蔚雲教授,曾公開解釋誓詞的正確定義。蕭老有啟發性的結論是:宣誓者,除了道義上,還有義務上要擁護、支持憲法規定的國家主體和共產黨的領導地位。

 《基本法》第104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可以說還待產生有權威性的中國法律專家。筆者相信在特區內也很難找到世界公認的中國憲法尖頂教授。筆者本人還未開始深入研究大陸法律、中國憲法。不過單純從邏輯角度來分析,看來我們不能否定蕭老對誓詞的了解,而在普通法下,各學者生前沒有推翻的理論是有法律效力的。

 《基本法》第104條規定宣誓者要效忠香港特區,那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是中國整體不可分離的一部分。特區在中國的領域內肯定是國土,所以效忠特區就是效忠國土而絕對不能說宣誓了只局部效忠香港而不是效忠國家。換言之,《基本法》第104條內的「宣誓效忠」肯定與「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完全一致。宣誓了效忠香港特區(其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就是嚴肅地宣誓對國家效忠。再重複說一次:《基本法》第104條下的「效忠」是白紙黑字註明「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就是這樣《基本法》第104條明顯地約束宣誓者效忠國家包括香港。宣誓者絕對不可以狡辯他/她並沒有直接宣誓忠心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換言之,若然不忠心於國家,宣誓者怎樣可以說對國家國土之一部分(即香港特區)盡忠呢?況且,毋庸置疑特區的成立是以中國憲法第31條為依歸的。在《基本法》第104條誓詞中,特區與國家不可分開而論。

 既然如此,嚴肅地在《基本法》第104條下作出宣誓就是向國家表態獻出宣誓者一顆赤子之心。忠心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會帶來一個不可抗辯的義務,那就是要擁護、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國家的憲法定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所以循《基本法》第104條宣誓的高官、法官全部都不應無道義地在宣誓後表態反對國家憲法下的「共產黨領導」政制。筆者簡直無法相信任何一位已作出宣誓的高官、法官不明瞭這個顯淺易明的道理。

 立法會議員也須要作出同樣宣誓,所以也不可以說是例外,所謂民主派的議員怎樣可以理直氣壯地公開、私下抨擊或貶低國家的「一黨領導」呢?任何議員不擁護「一黨領導」是違憲,違法、違《基本法》,不合情理、不憑良心說話!

 這條大道理並沒有狡辯的空間存在,刻意違反《基本法》第104條誓詞的議員絕對不值得市民的信任和尊重!(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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