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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靜晶
公眾人物,往往只表面風光,人怕出名豬怕壯,稍一不慎,隨之而來則是別有用心的惡意指控。普通人可以一笑置之的無理取鬧,名人卻是「有理無理」,先要通過傳媒公審,可謂跳入黃河洗不清。男藝人最常見之「災劫」,是被指為「鹹豬手」;女方藉此大出風頭,男的只有啞巴吃黃連。鬧僵了的個案,還會吵上警局,搞不好更來個「落案起訴」,被誣陷的人,又有什麼雪恨良方?
普通法之「惡意指控罪」,專對付立心不良,濫用刑事司法程序,蓄意製造「冤案」之「黑心鬼」。被誣害的人,倘經審訊後無罪省釋,可用「惡意指控罪」反告舉報人,討回公道。
循民事起訴,向「黑心鬼」索償,須成功舉證以下四點:
(一)「黑心鬼」乃冤案之「檢控人」;
(二)冤案屬刑事性質;
(三)受害人被判無罪;
(四)「黑心鬼」之指控屬無理及懷有惡意。
「檢控人」,指執法機構的人員,亦包括蓄意「借刀殺人」的平民百姓。
任何人向執法機構(如警方或廉署)提供虛假資料,誤導當局落案控告別人,有關之「黑心鬼」,可視作「檢控人」論罪。
「惡意指控」索償,只限刑事冤案,民事「冤案」恕不受理。
法律精神,未被定罪者假定清白,已被定罪者,則有待上訴成功,方算「被判無罪」。「惡意指控」的「無罪」定義,包括原審脫罪,亦包括上訴翻案,只要是做到「還我清白」,便符合訴訟要求。
最困難,是證明「黑心鬼」的惡意。法律鼓勵市民舉報罪案,協助執法機關。讓「好市民」冒上「惡意指控」風險,有違「鼓勵舉報」原則,妨礙市民挺身作證。因此,除非能夠證明「黑心鬼」不合理且惡意撒謊,否則頗難將惡毒之徒入罪。
凡沒有客觀及誠實理由,相信某人確曾犯罪,卻依然力證其犯罪,則屬「不合理」;心懷不良動機,對他人妄加指控,即屬惡意。
倘經法院審訊,敗訴之蛇蠍,須向受害者賠償經濟及精神損失(更須面對「報假案」刑事檢控),代價非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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