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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 建
今天的人往往以為古代的大老婆、小老婆,都是一樣的老婆。但實際上這是大錯特錯了。
好像婆媳關係
按照古代法律以及禮教的嚴格規定,大老婆是妻,只能有一個;而小老婆是妾,可以有若干。妻子的地位遠高於妾,相對於丈夫的祖先而言,妻和丈夫一樣是傳宗接代、延續祖宗香火的角色;而相對於妾以及所有的子女而言,妻又是和丈夫並列的家長。禮教裡所謂「妻者,齊也,與夫齊體」就是說的這個意思。
在古代法律以及禮教中,妾只不過是丈夫的一個生育後代的工具,所謂「妾者,接也。以賤見接幸也。」她所生育的子女在法律意義上的「嫡母」是丈夫的正妻,對於非她生育的其他的子女她並不具有母親的地位,更沒有家長的地位。相反她是處在家長的權威之下。《儀禮.喪服.子夏傳》稱「妾之事女君與婦之事舅姑等」,也就是說妾對於妻子要像妻子對待公婆一樣的恭順。
寧為貧婦 不為富妾
後世法律都規定妻如毆傷妾可以減罪二等。相反妾毆妻就要加罪一等。妻要經過正式而煩瑣的程式聘娶,所謂「聘則為妻」。娶妾無須正式的程式,可以是陪嫁、隨嫁或是買來的女奴。妾母家和夫家的關係是買賣關係,雙方並無「合兩姓之好」的親戚關係。
因為來源不同,理論上妾永遠不得升到妻的地位。所以才有「寧為貧婦,不為富妾」的俗諺(明末清初小說《歡喜冤家》第五卷引)。
以妾為妻在古代一直是當作重大問題來對待的。如《穀梁傳.僖公九年》載西元前651年諸侯葵丘之會的盟約就有一條規定「勿以妾為妻」。後世的法律對於以妾為妻都是作為犯罪處理的。清代的法律就明文規定,以妾為妻,丈夫處杖九十,並須改正。
後宮佳儷並無三千
一個男子娶妾的數量也由法律按照他的社會等級來確定。《周禮》說,西周時國王有一個王后,還可以有3位夫人、27個「世婦」、81個「女禦」,正好是111個小老婆。其他的儒家經典記載諸侯可以在夫人外還可以有8個「媵」(音「贏」),士可以有一妻二妾,而平民庶人只能一夫一妻,即所謂「匹夫匹婦」。以後的法律仍然有類似的規定,比如晉令規定,王可以有妾8人,公侯可以有妾6人,一、二品官可以有妾4人,三、四品官可以有妾3人,五、六品官可以有妾2人,七品以下的官員只能有妾1人。唐朝的法律更複雜,有身份的「媵」從親王的12人累降至五品官的3人,五品官以下只能有妾而不能有「媵」。
明朝法律在對宗室貴族妾的數位進行規範後,規定平民男子只有在年過40尚且無子的情況下才可以娶妾1名。(上.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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