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益地產總裁 汪敦敬
為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從而令物業市場更健康地發展,地產代理監管局在業界和傳媒良好的溝通及配合下,成績有目共睹,但地產代理條例本身卻維持在草擬時候的理念,並未與時並進,得到的經驗也因為條例的僵化,並不能夠繼續改善及前進。
我從保障消費者權益開始談起,法例規定,地產代理接受委託前必須得到買賣雙方填寫表格三及表格四,目的是保障消費者,但問題是不同角色的消費者有不同的利益立場,作為買家他當然想有最多的資料提供及最強的文件保障,但作為另一方的消費者即業主,絕大多數也不樂意簽任何委託表格,在他們來說不簽表格有最大的靈活度及主動權。
何況電話可以隨時委託十間地產代理,為何要每委託一間地產花時20分鐘簽委託表格?簽了表格有保障之餘亦有束縛,業主往往為防中途不可隨意因應市場變動策略,於是大部分都不願意簽委託表格,同樣是一個人可能在同一時間委託代理搵樓或放盤,卻在這兩個角色上有不同的態度,這個就是不同消費者的「神聖權益」作出的「神聖決定」,結果市場上的業主委託表格有九成都是在成交之後或差不多成交的時候才簽署。
同樣一個人,他在立法被諮詢的時候、和他真正去買樓的時候、及和他真正做業主放盤的時候,對法例的評價及接受程度都不同。
如果在地產代理條例的角度來說,買賣雙方因為同時要付佣的關係所以也是消費者,但如果單從買賣兩者之間的交易來說,業主是消費者還是商品提供者?如果業主也同時是消費者的話,這麼又如何平衡兩個對立的消費者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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